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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2月7日印发《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四条,从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管理保障等方面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要求。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不适用于政府环境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关联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其派出机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区内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 编 制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预案。
符合以下情形的单位应组织编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一)涉及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或释放《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载明的环境风险物质的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其他应当编制的情形。
编制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规范,紧密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制定。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风险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及预案管理等,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组织环境应 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后期工作、预案管理及附图、附件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环境风险评估,需重点明确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环境风险物 质及单元、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 管理现状、差距及完善措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判定等。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需重点调查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设施情况,并依据环境风险源分布、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对现状进行差距分析,提出补充完善措施。
第八条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规定;
(二)与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环境应急预案要求;
(三)要素齐全、信息准确,附图、附件完整规范清晰;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合理明确,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环境风险等级判定结果科学可信,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单独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也可在环境应急预案中制定危险废物类专项预案或专章;
(六)环境应急预案附件包括“一图两单两卡”,即预案管理“一张图”,“一张图”应至少包括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周边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应急救援组织信息、应急物资装备信息等内容。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
第九条 一般环境风险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在满足要素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内容,以现场处置预案以及“一图两单两卡”为主。
第十条 涉及“一废一库一品一重”(危险废物、尾矿库、化学品、重金属)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突出行业特点,明确特征环境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工艺及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执行。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较大及以上风险或风险等级降低的单位,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查勘现场。
第十二条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未通过评审。
通过评审时,单位需对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形成修改说明,并送评审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原则通过评审时,修改说明应送评审组所有专家复核,并由评审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给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
(一)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缺少等级判断或判断错误;
(二)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且无补充完善内容,或未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缺失或未对调查结果进行差距 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应急响应内容中关于污染切断、控制、消除、监测等 关键步骤缺失,或应急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案附图、附件未编制或有重大遗漏;
(六)现行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提出的 需整改项目未完成闭环整改;
(七)报告内容与现场查勘情况存在应急池、雨水闸控建设 等严重不符;
(八)其他突出的问题。
出现上述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
第十五条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由生态环境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以部门名义印发。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十六条 对确需保密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且需要公布的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后公布应急预案的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环境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公布及备案。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及时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向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布。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在正式印发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向单位所在地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在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或环境风险源所在地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送涉及的其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报送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行电子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文本应包含签署发布文件,编制说明文本应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复核签字的修改说明;
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备案。
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应急预案备案表;材料不全的,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后按期再次备案。
备案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期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实施计划,整改完成情况应登记建档备查。整改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培训、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培训,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应开展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开展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环境应急预案,鼓励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三条 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演练,同时做好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储备,明确应急设施设备启用与物资调用程序,确定报警、联络、信息发布方式等。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单位结合风险等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题演练。
第二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加强演练评估。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主办单位应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同时,应将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及时归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整改要求并督促指导。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 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实现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环境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并变更备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 险评估的;
(三)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 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存在严重缺失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环境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满足当前环境应急需求的;
(六)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应急演练、预案抽查中发 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应结合上位预案及时进行衔接性评估,并推动预案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对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预案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每3年对行政区内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一次抽查检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工作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或相结合等方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可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同步开展。抽查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备案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行政区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情况,并于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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