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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资质要求
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原则上各区收集单位不超过 2 家,其中单一品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以下两类单位可申请开展本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工作:
1. 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2. 具有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并接受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二)申请单位基本要求
1. 申请单位应承诺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品牌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
2. 申请单位在市内应至少具备1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贮存点)及10个以上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分布应科学合理,基本覆盖全市废铅蓄电池回收需求,集中贮存点及收集网点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3. 申请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配套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未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具体管理要求
(一)收集网点
申请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每日收集居民投交和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1. 基本要求:收集网点应选择至少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自行持有或在试点期间能稳定运营的场地。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与其他物品分开管理,面积不少于20m2;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应贮存在木质托盘上,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不得擅自接收非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并应将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每日交由收集网点统一收集,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运营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应当落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试点单位收集网点应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废铅蓄电池,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二)集中贮存点
申请单位应设立集中贮存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贮存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1. 基本要求:申请单位设立的集中贮存点,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500 m2,最大贮存能力应满足30天收集规模要求;贮存设施应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至少90天应进行一次废铅蓄电池集中清理,转运至合规的利用处置企业。
2. 管理要求: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经营许可证申请
申请单位应通过“一网通办”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集中贮存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并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相应集中贮存点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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