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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全文如下: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国家、省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通过产能置换,锦兴钢厂退出长流程,加快短流程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点产业绿色发展。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控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产品建设项目。推进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板材、涂料、包装印刷、油漆、助剂、胶黏剂企业生产、销售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环节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速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支持自备燃煤机组退出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逐步增加非化石能源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达50%。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整合淘汰。加快推进华润-凌海长输管线集中供热和经开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热电机组和大型热源厂能力,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积,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锦州港、兴海、碧海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清洁取暖。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高值为重点,加快实施散煤治理。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区域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建立长效机制,将运行补贴纳入属地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清洁取暖设施发挥环境效益;开展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采暖商铺并网或清洁化改造,依法全面取缔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落实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比重保持在10%以上,持续推进锦州港利用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车船等运输大宗货物;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左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铁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到2025年,完成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加快推进锦州港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岸电设施使用效率。对到港船舶开展船舶岸电受电设施加装情况检查,查处不按要求连接岸电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锦州湾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锦州海事局、民航部门、铁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加强成品油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严格落实购销存台账制度,规范成品油零售行业管理;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成品油生产、销售领域质量违法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强化面源治理,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一)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渣土车、物料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加强道路保洁,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二)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打好科尔沁沙地歼灭战,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大力推进科尔沁沙地南缘综合治理,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统筹推进废弃矿山、生产矿山治理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加强源头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支持“五化”利用,推进适用的秸秆利用方式,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严格末端治理,划定禁限烧区,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污染减排,切实降低多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加强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锦兴特钢短流程项目开工建设,退出长流程工艺。整合供热资源,加快推进华润-凌海长输管线集中供热项目和经开区华粮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全市65蒸吨/小时及以上供暖燃煤锅炉2025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义县丰安焦化超低改项目按序时进度2028年底前全面完成。经开区紧盯华粮新建13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淘汰辖区10台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汤河子提升集中供热、供蒸汽能力,推动整合铁合金电厂热源需求。被整合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到2025年,空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20%。(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油烟、恶臭等群众身边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做到应装尽装、正常使用。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要设计专用烟道。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结合气象、地形和大气污染特征,适时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5-9月以治理臭氧污染为主、治理PM2.5污染为辅;10-次年4月以治理PM2.5污染为主,明确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完善考核机制,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申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加强PM2.5与臭氧协同治理研究,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在重点乡镇试点建设小微站,开展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依法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重点企业用电量监控项目建设和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整合国家、省、市(网格、乡镇)站空气质量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用电量监控数据、黑烟车抓拍数据、秸秆监控数据,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运维保障机制,强化数据汇聚和综合分析应用能力,充分发挥自动监测、远程监控等物联网平台作用,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船舶、柴油货车燃油质量监督检查,对非标油品进行溯源排查,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锦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工作机制,修订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启动条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按时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开展联防联控。与阜新市、盘锦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建立辽西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科技支撑。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锦州市作为代表性城市,配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制定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2025年底完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压实各方责任,共同营造全民参与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和调度评估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工作成效,不断提高群众对锦州蓝天白云的幸福感、获得感。依法依规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全民参与。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广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鼓励公众反映大气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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