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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0-07-02

      就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废水样品采样频次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明确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但实践中较多执法部门以《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为依据,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也就是一次性采样, 其监测结果即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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