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色脱硫行业
有色脱硫行业尚处于萌芽期,市场目前还没有正式启动。有色行业脱硫市场没有启动的根本原因是,有色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污染轻于火电和钢铁行业,按照国家环保政策从高污染行业向中低污染行业扩展的规律,当前脱硫政策重点仍是二氧化硫污染较为严重的火电、钢铁行业。另外,有色行业生产工艺复杂,排放点比较分散,排放浓度比较高、波动比较大,给脱硫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业内绝大多数脱硫公司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实施的脱硫项目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发展缓慢。
2014-2015年土壤修复行业分析行业盈利模式探析
从企业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操作模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
(1)EPC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2)BOT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政府将一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分成几个标的,针对各个标的展开招标,中标企业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并实施项目。项目修复完成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管理项目,从而获得营业收入。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3)土壤修复PPP创新模式:“岳塘模式”:集团与政府签订PPP或者土地开发协议,上市公司从集团公司手中获取工程项目。
“岳塘模式”:2014年1月,永清集团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出资1亿元组建湘潭竹埠港生态治理投资公司,计划在3至5年内投入95亿元,实现对竹埠港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开发。土壤修复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合同环境服务模式下,由于前期垫资做工程加大了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永清环保通过定增融资16亿元,极大地支撑了公司土壤污染治理业务的开展。以“土壤修复+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岳塘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业破产关停导致责任主体缺失、治理资金缺乏等难题,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
与三种不用的土壤修复项目分配方式相比,分别对应着三种不同的盈利模式。BOT项目模式的优势在于解决了资金的来源难题,便于项目融资,土壤修复成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摊;劣势在于项目运行经营时间较长,对土壤修复企业的风险控制额融资能力提出高要求。
EPC模式优势在于项目运营周期较短,风险小,企业一次性获得收益;劣势在于项目外包后,修复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资金数额受到限制。“岳塘模式”优势在于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了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了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而少有产出的难题,但是对治理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
2014-2015年环保服务业分析我国环境技术贸易机制发展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已具有全球性(如全球变暖、物种灭绝等),技术解决环境问题的潜力也具有国际性(从根本上说,科学和技术已经国际化)。因此,要实现国际环境技术合作,人类必须付出共同的努力。在国际性和技术推广中,问题的真正关键是确保这些技术能到达需要这些技术的人手中,克服诸如缺乏情报信息及某些情况下无力支付商业性先进技术问题。
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中,落后经济可以采用适用的、更先进的外国技术来创新。由发达国家组织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计划有助于培育创新,特别是推广采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商业交往过程中,技术和思想很自然地扩散,并通过贸易来交换信息,这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文化扩散过程”。
正是由于这一过程--环境技术贸易(ETT)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极大地影响力环境技术的转化和扩散。因此,建立全球环境技术市场,通过有效的环境技术转让机制实现全球环境技术共享(这依赖于环境技术的有效转移和传播),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得环境技术,已经成为各国所共同面临的课题。
一、环境技术贸易的国际背景
1987年《关于耗竭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建立了一个程序--数量有限的签字国可以召开专家组会议,以对新的科学知识做出反应。许多国家同意一起行动,以解决全球环境危害,这为环境技术国际合作提出了一个有力的先例。签字国也在世界银行(WB)、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创造一种机制,以转让先进国家的资金和技术,帮助不发达国家执行该协定。
协定第十条即“技术援助”特别规定:有关技术援助方面的工作计划“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情况”。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投入是很少的。1990年6月在伦敦举行的《议定书》第二次缔约国与包括中、印等观察员代表团充分协商后,终于通过了修下正案。以法律条文形式建立了保护臭氧层的国际资金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的义务提供援助。
该修正案还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配合资金机制,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迅速转让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提出了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限控义务,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着成本有效的原则通过所谓“JI”(共同实施)活动,帮助实现发达国家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从此,“JI”的推行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JI”名义下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1993年3月德国柏林召开的FCCC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上(COPI)将“JI”转称为“AIJ”(共同执行活动),并将1995~2000年确定为“AIJ”实验阶段。
“AIJ”项目虽然呈现出区域型推动的特点,并进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发达国家及其能源企业主要是关注的是通过“AIJ”的推行获得国家温室气体减排信用: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参与“AIJ”获得资金和技术。
《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环境条约(MEAS)同样也规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保护技术。但GATT(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空前严格。不少发展中国家担心它将阻碍这种技术转让:美国等发达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恰恰是这种技术转让的必要前提。迄今为步的事实已证明,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这种技术转让并未大量发生。发达国家甚至力图用“技术合作”一词来取代“技术转让”的主张。
二、我国环境技术贸易的现状及特征
目前,我国环境技术贸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环境技术出口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环境技术贸易更多地以引进环保设备为主,环境技术的引进也是很有限的,而且,在进行中还表现出我国经济转型期的一些特有的特点及问题。
①环境技术贸易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过多的计划经济的办法使得环境技术贸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相关企业处于较为被动和从属的地位。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直接的结果是存在大量的重复引进,引进后不注意消化吸收,耗费了大量的外汇,效果却不理想。单纯的引进环境技术和设备的项目还是很有限的,由于建设项目涉及环保要求而利用外资引进环境技术方面相比较而言则做得较好。
②环境技术贸易政策不够完善。环境技术贸易需要宏观决策体系和政策支持系统。一方面,由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技术自身的特点(投资大、成本高、无直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不去选择市场、选择技术,而是被动地等待国家计划和国家投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接触世界环保产业市场,因而不能有效地了解世界环保技术的发展水平,无法进行充分的比较。因而国家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规范环境技术的贸易与合作。
③环境技术贸易需要符合国家的实际国情。技术不能代替市场,“铱星事件”警示,仅凭技术的优势并不能保证市场的胜利。在具体的环境技术选择上,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那些低成本而且实用、易于消化吸收的技术。资金问题是阻碍我国环境技术引进的主要原因,同时,运转成本必须加以考虑。
因此,要“争取国际社会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的条件向中国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和其他有利于环境技术;同时向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传播中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经验”。鼓励中国企业在争取引进更先进的环境技术的同时,积极推动绿色技术出口。
三、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推动环境技术贸易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和压力。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由于国内环境技术和设备水平较低,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在所难免。环境技术贸易巨大的潜力,将使中国成为世界各国环保企业关注的热点。
为了避免那种其他行业的技术进口过程中曾经普遍出现的重视引进、轻吸收的倾向,我国需要认真审视现有的促进环境技术贸易的政策和措施,总结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环境技术项目,力求完善促进技术贸易的良性机制。
①市场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当企业需要环境技术和设备的时候,政策应该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市场和市场机制来进行最有效的选择。在环境技术方面,中国尚无大规模的实际应用经验时,采取“示范项目”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市场性不突出。
面对即将来临的较大规模的环境技术和设备进口需求,为了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引进外资和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应该鼓励企业采用许可证贸易、直接投资等方式引进环境技术。同时,应加强他们在这方面的消化吸收能力,提高自身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水平。在实现技术设备国产化的同时,促进环境技术及设备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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