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术语和定义
3.1 钢铁联合企业
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 钢铁非联合企业
指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 烧结
指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 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包括球团。
3.4 炼铁
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 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5 炼钢
指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6 轧钢
指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7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 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 设项目。
3.9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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