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与德国肥料法(DüMV)的区别和絮凝剂的使用
2012年的德国循环经济法(§11Abs.2Satz3KrWG)规定,原则上德国肥料法(DüMV)相对于垃圾处理法规(污水厂污泥和生物垃圾)具有优先权。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在进行污泥土壤利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德国肥料规范中的有害物质规定浓度来执行(见表1)。
因为污水厂污泥的潜在危害特点,除了执行肥料法规定的有害物质参数之外,还必须额外符合污泥规范内所确定的有害物质浓度。例如为了确保污泥处置的无害化,要求在土壤利用时污泥内的多氯联苯(PCB)、有机卤素化合物的总和(AOX)和苯并芘(作为多环芳香族烃的碳水化合物的主要物质PAK)等都必须低于污泥规范内规定的极限含量。
除了对有机有害物质的浓度做出规定之外,考虑到欧盟污泥导则中的规定,还对一些重金属物质,例如铜和锌的含量规定了上限含量数值。此外,此规范还进一步做了内容调整,在对污水厂污泥、污泥混合物和污泥堆肥进行研究测试时,垃圾法和肥料法的程序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今后在肥料法基础上进行的有害物质测试与污泥规范内被测试的有害物质参数相互承认,可以避免进行双重测试工作。
表1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根据德国肥料法实施的上限数值(污泥内含量)
注:*较轻的土壤,粘土含量<5%和pH值大于5和小于6时。
根据污泥规范,污泥农用时原则上必须对多氯联苯(PCB)和苯并芘进行测试;重复测试间隔时间是10年。
根据肥料规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当污水处理(污泥脱水)过程中只有生物降解能力至少超过20%(在2年内)的高分子絮凝剂才能被使用。通过这一规定,希望工业界能够开发出完全和部分可生物降解的絮凝剂。
这一目标目前显然无法实现。规范也相应进行了内容调整:
至2018年,对传统的高分子絮凝剂不进行用量限制
自2019年开始,对无法证明具有至少20%可生物降解的絮凝剂来说,必须实施用量限制措施。污泥农用时,每年输入农田的高分子絮凝剂不能高于15kg/公顷。但对于可部分或全部降解的高分子絮凝剂来说,则不受这一用量规定的限制。
3、德国污泥处置途径的历史变化和发展趋势
图2显示了德国在1998-2015年期间污水厂污泥的处置发展情况。
图2德国在1998-2015年期间污水厂污泥的处置发展情况
-早在1993年5月14日,德国推出垃圾填埋法(TASiedlungsabfall,简称TASi),只允许有机物含量不超过3%的垃圾物质才能填埋。这一法律经过12年过渡时期之后彻底禁止污泥填埋,2005年完全关闭了污泥填埋途径。
-随着德国2005年全面禁止污泥填埋之后,污泥总体产量呈现稍微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在污泥脱水过程中,石灰添加量下降。
-在2005年之后,以物质利用为基础的污泥处置量逐步下降,相反热处置污泥总量不断增加。主要原因是德国肥料法规(DüMV)对污泥内有害物质的上限含量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此外在污泥农用时,2015年出台了更为严格的德国肥料法(DüMV),要求污泥脱水时采用可生物降解的高分子絮凝剂。如果采用不能降解的化学高分子絮凝剂,则污泥农用时的使用量将有数量限制要求。
-自2006年以来,德国一直讨论污泥处理法律(AbfKlärV)更新版本。鉴于土地利用的污泥处置途径不安全,许多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处置转到较为安全的热处置途径
-在已经热处置的污泥总量中,主要是单污泥焚烧处置量和煤电厂混烧处置量,大约各占一半;只有少量污泥是在水泥窑和垃圾焚烧厂内被处置。
马上就要出台的新版德国施肥法(DüV)和新版德国污泥处理法(AbfKlärV)将会进一步导致物质利用的污泥处置量降低,因为:
-目前所讨论的新版污泥法规(AbfKlärV),规定对超过5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将禁止污泥农用。这将导致今后物质利用的污泥处置量进一步下降。同时,以法律方式强制要求污水处理厂进行磷回收。从污泥产量数据分析,在德国总计约有9300家污水处理厂,符合磷回收规模要求的有500家。这500家大型的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总量约占德国污泥总量的70%。
-虽然在德国农村地区拥有数量众多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但是自2015年开始,肥料规范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有害物含量上限要求,进一步限制了市政污泥的农用途径。许多污泥虽然可以农用,但是必须进入严格的污泥质量监测系统:污泥浓缩脱水时必须采用可生物降解的絮凝剂,定期检查污泥和农田土壤的各种指标。农用处置的费用也不会便宜。相反,很多小型污水处理厂都开始采用太阳能干化装置进行污泥干化处理,然后干泥被收集去单污泥焚烧厂集中处置。
污泥干化焚烧将是德国今后主要的污泥处置途径。其中,污泥最后的主要去处是单污泥焚烧装置和煤电厂混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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