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进行技术比选
2017年7月27日,原国家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全面推进钢铁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技术规范中表6列出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可行技术参照表,对钢铁工业各工序(焦化除外)污染物治理可行性技术进行了梳理,包括执行现有排放标准限值排污单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单位分别列出了可行的废气治理可行技术。
尽管上述标准限值与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工艺技术路线基本一致,是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且该技术规范发布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之后,对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有着非常重要的技术指导意义。
因此,钢铁企业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和自身实际,可以非常清晰的确定改造可行的技术路线,确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超低排放技术改造路线,有目的性的开展技术改造。
3.3对照企业现有环保设施水平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时序规划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划定了超低排放改造时间要求,即: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大气传输通道城市)、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22年底前,完成珠三角、成渝、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乌昌城市群等地;到2025年,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鉴于火电行业2015年底提出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0年之前燃煤电厂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历时仅5年。
因此,钢铁企业可以对照现有环保设施水平,按照上述要求,时间从紧的原则,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时序规划,合理安排改造资金,避免短期资金压力;对于铁-钢-材平衡匹配刚性较强的钢铁企业,还应做好生产设施大修计划,与超低排放改造同步实施,联动进行。
3.4以烧结机头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改造的关键
烧结机头现有除尘工艺主要包括静电除尘器、湿法静电除尘器;脱硫工艺分别湿法和干法,湿法包括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氧化镁法、氨法等,干法包括循环流化床法、密相干塔法、旋转喷雾法、活性炭法等,脱硝工艺包括选择性催化还原法、氧化法等。
在烧结机头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过程中,对于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等湿法脱硫工艺的钢铁企业,由于湿法脱硫效率高,运行稳定,通过原料源头控制协同,能够满足超低排放要求,从节约投资的角度,建议保留;
中高温催化还原(SCR)脱硝工艺技术在火电厂已实现大规模稳定运行,脱硝效率高,催化剂选择性大,可以作为配套脱硝设施的首选;对于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钢铁企业,在活性炭(活性焦)资源较充足、副产品硫酸能够就地消化,且能够承受较高投资和运行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改为活性炭(活性焦)脱硫脱硝一体化工艺。
此外,在选择脱硫、脱硝工艺过程中还应考虑设施的运行控制要求、有无二次污染等其他关键影响因素。
4结语
(1)《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表明国家针对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推进速度加快,更新推进决心加大,更新推进力度加强。
(2)对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超低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典型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均有大幅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在现行基础上普遍严格50%~90%,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在现行基础上严格66.7%~83.3%,是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也是超低排放改造的难点、关键。
(3)钢铁企业在超低排放过程中,可以对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等确定改造方向,技术路线和时序规划安排,因地制宜,因厂施策,确定烧结机头超低排放改造具体工艺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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