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成都市生活污水新闻专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8、重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
重庆市环保局与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DB 50/848-2018作为西部地区首个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地方标准,弥补了国家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控的不足,将对加快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作用。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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