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些企业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但未按规程操作等。
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从监管方面来看,缺乏现场快速检测等有效手段,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应用不足。
04控制思路与要求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
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高浓度: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恶臭异味: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
低浓度VOCs废气和恶臭异味:生物法。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05相关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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