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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4-08-29 13: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生活污水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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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相关部门确定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排污口、污水采样口,并在污水采样口设立标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内容的标识牌。

第十四条 在郁江干流或者支流申办水上旅游、运动等经营项目的,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入郁江干流的主要内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将配套管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周边的村庄。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无法联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将下列污水、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应当对污水、废水进行预处理:

(一)含有有毒污染物名录所列污染物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排放污水、废水和其他水污染物:

(一)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二)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

(三)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

(四)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

(五)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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