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环保政策正文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4-09-11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销售、燃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区域范围。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结合地区集中供热能力逐步拆除。

第二十七条 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企业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节能减排调度规则,电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以及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煤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需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三十一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二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工业涂装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石化、制药、矿产开采等行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采取车间密闭、集中收集处理等方式,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和排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脱硫脱硝查看更多>大气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