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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2014-10-23 09: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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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实施绿色金融政策。推动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引导金融机构把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建立信贷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完善服务,从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类项目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低碳金融债券”筹措资金,加强低碳信托基金的开发。建立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后备上市企业档案制度,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的发放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指标进行挂钩。作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承诺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搭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项目—资金对接平台,引导、撬动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加大对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继续推进水泥、玻璃、造纸等重点行业能效对标工作,适时扩大对标活动范围,评选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单位,公布全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单位名单,确定行业能效对标先进值、制定能效领跑者标准,编写行业能效现状及节能潜力分析报告。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排污权和水权交易制度。加快推进碳排放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法规制度,逐步扩大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建立推广碳排放交易普惠制度,推进建立林业碳汇抵减碳排放交易配额机制,推动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研究,加强与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流对接,探索研究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机制调研,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适时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建设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开展二级市场交易。探索建立符合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水权交易机制,形成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运行良好的水权交易市场;重点在东江流域开展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国家试点,组建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合理制定水权交易规则与流程,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逐步探索开展掉期、远期等环境权益的金融衍生品创新。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水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根据国家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开展相关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认证产品。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根据国家水效标识管理的有关办法,推进我省水效标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广使用获得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实施国家首批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争取更多地市纳入国家扩大试点范围,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并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算报送制度,按要求报送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加强对节能减排降碳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省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推动我省国家万家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力争2015年前建成省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我省国家万家企业基本接入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出台我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监察范围覆盖工业、商贸、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加强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制订高耗能领域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出台5项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相关地方标准。提高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珠三角地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粤东、粤西地区的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火电行业新建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建设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珠三角地区电镀、纺织染整、制浆造纸、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制糖等行业分别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严厉打击伪造或冒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开通报,依法处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碳排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污水行为。推进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打击环保违法行为。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各地政府责任。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和煤炭消费总量。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地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对考核不过关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约谈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节能减排降碳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能参加相关评奖、不得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有力措施推动超额完成节能任务。珠三角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前提下多做贡献。深圳、东莞、韶关三个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要按国家要求于2014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或到2015年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20%以上。低碳试点市(县、区)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和相关企业的指导,督促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省节能宣传月和全国低碳日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低碳行为,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降碳活动。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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