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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0-28 09:4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徐玉环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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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资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独资或合资不是识别PPP项目的考量要素

从项目识别和论证到项目采购、融资安排、运营绩效监管的全流程,政府和社会资本都不得缺位,当然各自分工有别

对政府付费或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需要配套工程建设的项目,还要求地方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避免不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财政补贴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探索动态补贴机制,强化运营绩效评估,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重签约、重建设,不重运营、不重监管的现象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这是财政部推广PPP 以来所颁布的第一份正式文件。文件的出台,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际操作,会产生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强调项目全流程监管

从项目识别和论证到项目采购、融资安排、运营绩效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都不得缺位

关于PPP合作不应作狭义理解,不是说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必须要合资设立SPV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推广使用PPP合作模式中明确,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资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独资或合资不是识别PPP项目的考量要素。

此次发布的76 号文强调,从项目识别和论证到项目采购、融资安排、运营绩效监管的全流程,政府和社会资本都不得缺位,当然各自分工有别。就需要财政补贴的项目而言,强调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探索动态补贴机制,强化运营绩效评估,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重签约、重建设,不重运营、不重监管的现象。

同时,76号文还明确“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判断某方是否适宜,条件应包括“风险是否由最有能力以最小成本管理的一方承担”,以及“风险和收益相对等”和“风险有上限”的安排。

尽力避免PPP沦为地方融资工具

理性论证及评估,金融机构可进入项目磋商进程,及早介入消除信息不对称或权益不对等

76号文中指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项目示范工作,这表明在项目遴选阶段,通过项目示范标杆,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避免任何项目都拿来做PPP,进而演变成一场运动式PPP。

首先,当然除符合其所提到的PPP示范项目适用特征外,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仍强调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评价理念和方法来判断项目采用PPP模式是否优于传统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可为政府等公共部门和社会公众带来明确的优势或利益。这与目前很多地方将PPP当成融资工具,即在地方债务不能或不完全能负担的情形下即采用PPP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原标题:给财政部首个PPP文件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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