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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解读
长期以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台的相关法规对尚未触犯刑法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第63条规定了法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本次修订,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
征收环境保护税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解读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费用,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收费。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本法只作原则上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第1款还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相比修订前环境保护法第28条中的“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更加强调“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国务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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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即将进入最后10天倒计时阶段。修改后的环保法与现行法的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将“重拳出击”。新环保法实施在即,“新法解读”成为大家快速掌握新法的便捷途径。为方便读者学习消化,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新环保法解读进行整理,以飨读者。新《环保法》原文: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
按我国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今年4月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却经历了四次审议,说明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性。修改后的新环保法主要完善了七方面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针对环境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环保法》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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