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碳交易政策正文

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16 08: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碳交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 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 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碳排放权交易查看更多>温室气体排放查看更多>碳交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