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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7-03 09: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高污染燃料高污染锅炉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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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广州市环保局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穗府〔2015〕13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点击此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

附件: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0日

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以经济鼓励措施促进高污染锅炉的(简称“高污染锅炉”)淘汰、改燃清洁能源或治理,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高污染锅炉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珠三角锅炉污染整治奖励工作的通知》(粤环〔2014〕75号)、市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要求完成淘汰、改造或治理的高污染锅炉。资金奖励申请原则上应在完成整治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对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整治的高污染锅炉,可于2015年10月31日前补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

第三条 广州市高污染锅炉整治奖励资金按不同整治方式设定标准如下:

(一)在2014年底前、2015年1月至6月、2015年7月至12月完成淘汰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的高污染锅炉,分别按每蒸吨6万元、5万元、4万元的额度予以奖励。

(二)在2014年底前、2015年1月至6月、2015年7月至12月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锅炉,分别按每蒸吨3万元、2.5万元、2万元的额度予以奖励。

(三)除按规定须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锅炉外,实施污染治理的锅炉,按照财政补贴和奖励总额不超过治理投入成本40%的标准予以奖励。其中,治理投入成本100万元及以下的,奖励最高比例为投资总额的40%;治理投入成本大于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最高比例为投资总额的30%;治理投入成本大于1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投资总额的10%至20%。

(四)对燃用轻质柴油锅炉进一步改燃天然气、电或并入集中供热网络的,各区可视本辖区情况适当安排奖励。

(五)对改燃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集中供热高污染锅炉,以及主动并入集中供热网络或燃气分布式能源站的高污染锅炉,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蒸吨额外增加奖励0.25万元。

(六)对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后进一步改燃天然气、电或并入集中供热网络的,按照本条第(一)、(五)项的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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