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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5-07-08 10: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水处理煤制天然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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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示范内容

(二十二)示范项目须在工艺、技术和装备方面承担明确的示范任务。重点示范的技术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煤气化、煤提质(热解、催化热解、加氢提质)、煤焦油提取与制合成气一体化、煤油共炼等先进技术。

2.高温费托合成、低温费托合成、煤直接液化、甲醇合成以及甲烷化等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

3.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4.不同工艺技术的耦合集成。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焦化、低温热解以及不同煤气化技术之间的组合应用;煤化工与生物质气化、风电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有机结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术。高效除尘、硫回收、脱硝技术,酚氨回收、废水制浆、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处理技术,高盐废水处理技术,费托合成水处理技术,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技术,微藻培育及利用技术。

6.大型高效煤炭加工转化装备。大型空分,气化炉,热解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高压设备等。

(二十三)坚持自主化的技术装备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对国内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领域,鼓励示范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六、质量、安全与劳动保护

(二十四)示范项目产品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标准。对尚未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加快制定。生产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煤制燃料企业,参照炼油行业有关规定办理成品油市场准入、批发、仓储、零售等手续。

(二十五)示范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示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示范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安全管理,强化过程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示范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进行辨识、登记、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七、监督管理

(二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机构对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及示范项目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九)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违规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信贷融资时应将本指导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单纯产能扩张和重复建设的违规项目不予支持。

(三十)加强示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项目投产后,对安全运行、污染控制、资源消耗以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示范任务落实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积累经验教训,形成可推广应用的成果,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指导意见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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