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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政府推进PPP模式关键事件

2015-07-15 13:06来源:PPP项目争端解决关键词:PPPPPP模式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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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必须能够实现盈利,那么盈利模式的设计就成了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具有的天然的公益事业性质,矛盾就出来了:投资必须有利润回报,但是公共工程无法实现利润。例如博物馆、图书馆等设施和生态公园的建设投资肯定是无法收回的,又如用水用电等基础性民生工程的改善升级是不可以轻易提价的,再如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再怎么经营其本身是不可能实现盈利的,怎么办?最后,逼得大家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最终回到政府资源那里想办法,政府手里有什么?只有两样东西:一个是政策,一个是土地。

向政府要政策,能要来什么?财政政策说白了就是要补贴奖励,税收政策就是减免税,这两个政策是政府能自己拍板的,但是属于在自己身上割肉,很难。至于市场政策、金融政策等都不是政府自己能说了算的,充其量只是个引导或者杠杆之类的作用,让银行扶持中小企业喊了那么多年收效甚微,银行自己的事是要自己做主的。在PPP模式这件事上政府能给什么政策?这个改革红利看来不太好设计。

向政府要政策好像不太靠谱,最后就只剩下要土地了,因为政府手里唯一值钱的东西就剩下土地了。但是,在现有状态下城市的土地使用几乎是没有“额外性”的,可以说在任何一个开展PPP模式建设的工程项目脚下都已经没有用地指标可以拿出来“额外”使用了。即便是政府愿意以土地置换投资,可开发的土地也没有了。现在,PPP模式被逼到一个死角里了。

我们换一个角度重新看一下城市的土地情况。目前,城市的规划基本上百分之百地把用地指标都用完了,也就是说,现有的土地在规划上甚至在权属上都已经名花有主了,再拿不出来给PPP项目做投资回报用了。但是这些土地里有一部分是由于生态环境问题而低值利用的,地价偏低,开发商投资冲动不足;还有一部分是以废弃地形式存在的,也就是作为生态足迹还没有修复治理的。这些土地的特点是现值现价偏低,如果改造好是有一块增值空间的,我们可不可以考虑在其未来的增值预期空间中切出一块来提前使用呢?也就是创造一个预期性质的生态红利机制给PPP模式做投资回报,这种创新应该是可以尝试的。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赵晓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把PPP模式简单理解为一种融资手段,或者过分夸大了融资功能,并没有了解PPP的内涵,如果这样下去,可能会变成另一种形式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 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PPP更是一种管理模式,融资只是PPP的目的之一,政府和公共部门除了利用民营部门的资本以外,大多还利用了民营部门的生产与管理技术;其次,融资更多是考虑将自己的风险最小化。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泽柱

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投融资观念,现在政府总是习惯性地想找银行,不愿意找市场,政府首先要有市场意识,多尝试直接融资和PPP模式;第二,要有好的项目来吸引社会资本试水,发改委或有关部门要筛选一批好的项目,先用PPP模式做起来,有了样本,更多的企业就有信心了;第三,在PPP模式中,政府要有一定的投入,不能把投资和风险全丢给社会资本,还要合理确定补偿额度,让投资者有收益保障;第四,政府同社会资本商定的收购价格在订合同时就应明确,总之,一开始政府要有引导,要给市场信心。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市市长 万勇

城市融资创新没有终点。除了现有的融资方式及PPP模式之外,我们还考虑利用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增加政府的投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这是一个实质性的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经济合作模式,基金规模应该在百亿量级。

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集团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董事长郭粤梅

政府和社会资本要追求双赢的目标。现在一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中,部分企业选择项目不是谋求合理利润,而是追求高收益指标,在高利润诱惑下,可以不充分论证就贸然进入。此外,项目建好运营后,政府负担不了大的支出或不愿支付超合理利润的支出,项目收益就难以保证,造成政府与企业“双输”。尽管发改委、财政部分别公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但一些具体的操作细节仍存在缺乏法定依据的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下一步还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来保障。

原标题:【学习】中国政府推进PPP模式关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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