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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发布《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意见》(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15-09-10 09: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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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快建立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建立市场化、可持续、规范透明的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先试,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证券化,适当放宽市政债券、信托计划发行条件。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县城、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围绕西咸新区城市发展方式创新,吸引世界5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及战略性基金等参与海绵城市、立体化综合交通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下放定价管理权限,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审。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电网建设。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清洁高效燃煤发电、低热值煤发电、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鼓励社会资本科学开发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基地、光电基地和生物质能发电、煤层气发电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天然气发电、背压式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项目。在项目审批、电价执行、电网接入等方面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地位。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智慧电网工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动能源互联网建设。遵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抓好榆林小壕兔200兆瓦光伏发电、渭南煤层气综合利用、吴起长城风电场、礼泉生物质发电和渭河盆地地热水溶(氦)气综合利用等项目。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储运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油气管网、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神渭输煤管道、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推动榆横、榆神重点能源化工基地和园区炼化一体化、煤炭综合利用等能源资源转化项目向社会资本放开。认真实施好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

五、推进信息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一)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制定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促进移动通信服务多元化发展。加强对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十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围绕“宽带陕西”计划和“数字陕西-智慧城市”发展纲要的实施,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业楼宇光纤宽带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城市4G网络深度覆盖,实现城市、县城和乡镇连续覆盖以及农村热点区域的有效覆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和信息惠民试点建设,重点投向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公共服务、智能交通等项目,推进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无线宽带建设和应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水利工程

(十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选择引汉济渭、引红济石、斗门水库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开展PPP试点。

(十四)保障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完善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的优惠政策,落实投资主体责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鼓励省水务集团等企业发起设立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五)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农业水价,促进农业节水。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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