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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全文)

2015-10-28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矿物油环评资源回收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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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工信部了解到,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塑料、废矿物油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起草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示,欢迎各界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示全文如下: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二)应当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并且需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单个建设项目的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三)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三、资源回收利用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分利用,如蒸馏后的重质油。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填埋。

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要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

四、工艺与装备及能耗

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

(一)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

(二)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励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三)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

(四)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属于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原标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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