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全文)

2015-10-28 10: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废塑料综合利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工信部了解到,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塑料、废矿物油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起草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示,欢迎各界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示全文如下: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及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三)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原标题:《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循环经济查看更多>再生资源查看更多>废塑料综合利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