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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全文)

2015-10-28 10: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废塑料综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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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现有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塑料再生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塑料再生加工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塑料再生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十、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塑料再生加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原标题:《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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