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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11-12 16: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低温余热发电节能技术绿色建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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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标准实施监督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强化用能单位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标准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节能监察。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用能企业和主要节能产品全面达到国家能耗准入要求。实施标准评估评价,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逐步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引导我省建筑企业向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产业方向发展。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推荐性节能标准实施。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推动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能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节能标准工作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创新科技发展规划中,将节能技术列入重点和优先支持的领域。在项目实施中,将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列为目标任务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同步,支持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为平台,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抓手,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和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光伏、公共安全、文化创意等产业,推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深入开展“标准化进高校”系列活动,坚持和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进高素质复合型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推行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提升标准化水平。引进和培养从事节能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端人才,充实完善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节能标准化活动。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重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行业协会等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园区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争创节能领域品牌。各设区的市、县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各类节能奖补资金,对我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获得节能领域品牌的单位予以奖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抓紧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化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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