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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欧盟碳市场监管新发展

2015-11-17 09:55来源:欧洲法视界作者:陈波关键词:碳市场碳交易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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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实需求的考虑

其一,在对碳市场现货进行监管方面,欧盟一直依赖于2003年颁布的《构建欧盟碳市场基本指令》。然而该指令在内容上较少对碳现货交易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因而欧盟面对配额盗窃、市场停摆和跨市场洗钱等行为而束手无措。其二,在现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欧盟碳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履约企业、投资者、投机者和交易平台)开发了许多类似于衍生产品性质的现货交易合约,并藉此使交易行为获得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监管保护。其三,欧盟碳市场的主要交易产品为期货等衍生产品,而碳现货交易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同时碳配额的首次拍卖市场也在之前的立法中被纳入到了金融监管的范畴之中。如此一来,碳市场的发展需要更好的对碳配额拍卖、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进行连续性监管。

3、金融监管的优势

欧盟委员会认为金融监管规则能促进整个市场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公平交易,同时使监管者能够更灵活、彻底的处理扰乱市场的行为。在任何的市场监管中,监管者都需要使用金融监管中所涉及到的风险解决方式和技术手段,而将金融监管规则直接适用于碳现货市场的优势是可以避免立法重叠和资源浪费。

分别监管与金融规制:欧盟碳交易监管的创新

欧盟碳现货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只要涉及到金融交易或金融风险,都将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畴中。例如,根据豁免条件,履约企业的交易行为是金融服务或高频交易的就不能获得豁免;大型减排企业控制关键信息的,可能会涉及市场滥用等风险,就需要按金融监管要求披露信息。事实上,欧盟的这一做法是对碳现货市场的普通商品交易行为和金融交易行为进行分开监管,并将金融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之中。因为就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而言,金融行为监管与普通商品交易监管均有较大区别。从现有新指令看,欧盟并没有对碳现货市场当中的普通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如被豁免的履约企业将不受金融监管规则约束。这些企业的交易行为仍需符合2003年《构建欧盟碳市场指令》的监管规则。欧盟这一分别监管的思路的落脚点在于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专业化程度,并避免金融交易与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两者可能会产生的利益冲突。

此外,鉴于碳配额的特殊性,欧盟在碳现货交易规则设计上做出了如下三大安排。

1、部分履约企业参与者的豁免规则

作为碳现货市场参与者的重要成员之一,履约企业首要目的在于实现最基本的碳排放交易功能——售出因减排而多余的碳配额,或者因生产和减排之需而购入市场配额。欧盟为了保证这一部分企业能够充分的参与碳市场交易,既运用金融监管规则为其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同时又排他性的规定这些企业或参与者不受金融监管规则的严格约束,以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门槛。企业只要符合使用自身账户、以减排为目的、非金融服务和非高频交易这四个条件,就可排除适用绝大部分金融监管规则。

2、其他规则的排除适用

欧盟新指令除了规定了豁免规则之外,还在《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当中规定以下四个监管规则是完全排除适用于碳排放交易的:《售股章程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透明性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UCITS)和《金融担保指令》(Financial Collateral Directive)。

3、信息披露规则的特别适用

尽管如此,碳排放履约企业并不是完全豁免于金融监管,相反,在信息披露规则上,欧盟对履约企业有特殊的考虑。前文述及,履约企业享有许多便利,比如能够以较低的门槛进入到碳金融市场,可以参与碳配额的拍卖、现货交易和衍生品的交易。如果履约企业具有滥用市场行为的倾向,其在碳交易的信息收集上会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因此,欧盟《新市场滥用指令》规定,如果从事碳排放设施减排和航空业的履约企业达到指令设定的最小排放量,那么该履约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就要披露相关减排信息。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大型减排企业运用自身的减排信息实施市场滥用行为。

对碳市场金融监管策略的评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宣布建立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为了确保碳市场的有效和安全运行,我国碳市场已建立起初步的金融风险法律规制体系。全国性主要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有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各碳交易试点地方均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制度,主要包括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所具体制定的交易规则及其他配套规则。这些法规、规则包括了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减排和交易两大环节的监管。在交易这一环节,除了“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中原则性规定主管机关对碳市场负监管责任之外,我国目前主要的监管规则都集中在碳排放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体系中,这其中包括基本的交易规则和配套实施细则(会员管理规则、风险控制规则、违规行为处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总之,我国七大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的监管均采用了制定特别监管制度的方法,将碳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现货市场的监管纳入到“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中,并由交易所具体制定各项监管实施细则。从目前不断出台的新设规则来看,碳金融风险规制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监管措施参考了很多金融监管的逻辑,包括碳产品交易的范围,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但是还是存在诸如碳排放交易所以现货之名行衍生品交易之实的现象,控排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被包含在交易规则当中,对普通商品交易行为和投机行为的区分不明确等。

2016年,我国将在七大省市试点碳市场的基础上开展全国性的碳市场建设。而碳排放交易市场必然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组合。我国现有一级市场和二级现货市场刚刚起步,衍生品市场仍然在酝酿阶段。探寻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金融风险,以及对这些风险如何进行规制的研究,对未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意义。

延伸阅读:

【辩论】欧盟环境部长们就可能的碳市场改革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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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所友】陈波:欧盟碳市场监管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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