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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5-11-20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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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发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的修订内容,我部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国内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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