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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5-11-20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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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见附1)。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见附4)。

2.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

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原则上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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