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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附收费实施办法全文)

2015-12-22 15: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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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总体考虑

根据国家要求,综合考虑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工业VOCs治理计划安排和相关企业承受水平等因素,采取“收费标准先低后高,收费时间分段实施,重点行业逐步全覆盖”的基本思路,明确政策信号和预期,充分发挥排污收费杠杆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企业实施源头减排和末端治理,大幅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切实发挥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促进相关行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二、关于试点行业范围和阶段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共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本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在时间安排上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国家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增加涂料油墨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共涉及5个大类、13个中小类行业;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工业涂装、工业涂布等行业,共涉及7大类、53个中小类行业;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共涉及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本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

三、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四、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奖惩机制

为加快污染治理进度,鼓励高水平治理,根据排污者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放水平,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通过本次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可加快推动有关企业按照本市VOCs减排计划和排放标准实施治理改造,预计到2017年底可使本市工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本市空气环境质量。对按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并加强运行管理的“领跑者”企业,综合考虑排放量减少和达标收费减半政策的双重效益,其缴费成本增加有限;对未采取治理措施并有超标排放行为的企业有较大的惩戒作用。

本市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附: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及试点行业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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