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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腾格里环境污染案:企业产值增加背后是臭气熏天

2016-01-18 16:28来源:法制网作者:张驰关键词:地下排污沙漠排污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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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非认为,虽然新环保法将执法权赋予了环保部门,但当地方的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时,环保部门能否顶住压力,值得推敲。

事实证明,地方的经济驱动与环境保护似乎总是在打架,如果“有牙齿”的环保法不能给违法犯罪者以足够的惩戒,不能给地方政府以足够的警醒,类似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染事件还会再度发生。

长期在环保一线工作的丁金海,则从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提出他的观点,他认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主体资质亟待明确。

他表示,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要求比以往更严格。然而执法主体资质与执法责任不相匹配,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阻力。

“关于查封、扣押权的实施主体问题,现实是一线执法基本上是环境监察队伍,由于没有具体条文或者法律授权,且环境监察部门不属于正式执法单位,落实查封、扣押等强制行政执法措施就是违法执法,同时可能导致强硬的对抗执法。”丁金海提醒。

环保法还需“帮手”

从外部来看,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但统筹、借力其他部门法,使环境执法真正起到重拳出击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刘兴成认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在量刑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很明确,但实践看,其威慑效果并不明显。”刘兴成说。

郭非则从法律衔接的角度给出他的观点,新环保法已装上“牙齿”,但其侧重的是行政执法方面,从行政执法到刑事执法,案件的移交标准是什么,是一个什么样的流程,目前,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

对此,丁金海表示认同,他认为,新环保法虽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中加强了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譬如划定生态红线、保护自然生态区域、保护生态安全、加强生态修复、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

然而,上述规定与污染防治的其他法律相比仍略显粗糙,在这些领域中,已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农业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专项法律。

“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会优先甚至只适用这些专项法律,而难以适用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新环保法仍然只是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法。建议尽快出台新环保法与其他专项法律间的衔接政策,通过部门间联合执法,填补环境监管向下延伸不足问题。”丁金海说。

原标题:记者回访“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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