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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下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重点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

2016-02-16 14: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节能低碳沈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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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1.推进科技、人才资金优化整合。加快推进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科技、人才等方面资金,优化整合为科学技术专项和人才专项等两大类,并制定或修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各类教育资金支出方向。基础教育优质均衡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公平;职业教育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高等教育以内涵发展、提高质量为主线,推动本科高校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向应用型转变。统筹优化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支出,建立市级综合奖补制度,对各地区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中期财政规划和教育五年规划纲要,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办学质量等工作情况,实施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并实行综合奖补。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困难等区域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梳理市本级现有节能环保领域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优化为节能低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7大类。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增强节能环保领域内不同专项资金间的统筹使用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经委、建委、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4.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涉农专项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土地综合治理等7大类支出,实现优化整合。积极扩大因素法切块下达、项目库建设、归并性质相近资金等措施,优化涉农资金管理方式。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区、县(市)为主体,对上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各区县(市)要与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结合,统筹安排,放大使用。业务主管部门对整合的资金按经济性质和相关管理要求梳理归类,原则上按照原资金来源规定的方向和用途使用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规划国土局等涉农资金管理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5.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全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其他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3大类,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6.推动重点支出挂钩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推动尽快修订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地方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配合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三)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1.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基建投资、科技、教育、文化、社保就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领域切块管理的资金,应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年初预算要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地区,相应纳入市直部门预算和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逐步取消年初预算资金在执行中的二次分配,避免“资金等项目”。梳理基建投资、科技资金等各领域财政资金交叉重复情况,规范支出范围。对某一领域已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多个领域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交通局、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修订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2015-2016年)

3.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4.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1.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转列后,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2.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3.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相关工作,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1.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编制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3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3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加快推进重点领域3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3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3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2015-2016年)

4.推进各类规划与财政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3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牵头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1.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原则,探索精细化管理的方法,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严格执行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收费和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税费改革相关政策。对国家、省、市决定取消、归并、调整的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及时推动修订地方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修订相关地方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配合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修订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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