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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下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重点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

2016-02-16 14: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节能低碳沈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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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执行国家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1.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各部门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资金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统筹安排。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逐项进行核对,不须继续执行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市及市以上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各地区不得自行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既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又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1.严格控制代编事项,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中央及省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需由市本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和中央、省指标下达较晚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区县(市);对市级自有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逐步提高到90%。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应当于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严格按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1.编制3年政府债务偿还滚动规划。分年度落实政府存量债务到期偿还本金,根据协议利率标准测算应偿还利息,编制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实行3年滚动管理。按照分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额度筹措落实偿债资金,并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相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准确掌握未使用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债权类型、偿债来源、举债单位和债权人等相关信息,对各部门、各单位尚未使用的政府存量债务资金,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及时下达县区财政,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加强政府债务偿还规划、国库库款管理与债券发行的统筹协调。根据债务偿还规划、国库库款情况,合理确定置换债券发行期限、各期限发行额度、发行批次和发行时间,减少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支出,降低政府债券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举借债务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违规投入资本市场或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对下转移支付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建设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并明确时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一是加快修订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原则上做到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对用于国家、省和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5.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基金主要采取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办法(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创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收回资金和上缴收益,统筹用于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对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原则上不采取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的方式,而主要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旅游局、投融资中心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市财政局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信息定期统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除法定涉密信息外,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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