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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6-02-17 13: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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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的主体,要按照《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日常监管和考核情况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运营服务费;未达到出水水量、水质等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五、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完善收费体系,加强征收、使用监管是各级政府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污水处理费(尤其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责任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切实加大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体系,切实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二)加强运行管理

各地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水量、水质相挂钩的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要推行市场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和水平。同时,要拓宽和创新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经营,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污水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试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各地要切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尾水再生利用收费标准。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地财政、建设、水利、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处理水量、水质,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按要求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供自备水源用户清单和取水量;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排水监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经费,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质量的日常监管和考核,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进社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有文件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苏价工〔1997〕326号,苏价工〔1998〕214号,苏价工〔1998〕221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苏价工〔1999〕398号,苏价工〔2000〕322号,苏价工〔2002〕44号,苏价工函〔2002〕54号,苏价工〔2002〕261号,苏价工[2003]44号,苏价工函〔2005〕28号,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文件。

延伸阅读: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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