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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20 13: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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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环评管理机构收到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限批意见,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限批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限批区域;(二)限批情形;(三)限批内容;(四)限批期限;(五)整改要求;(六)监督检查要求。

第九条 环评管理机构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向作出限批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四项情形被限批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完成整改后,组织对被限批地区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纳入前款规定的整改结果报告,报送作出限批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报告。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提出解除限批建议;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延长限批建议。解除限批建议、延长限批建议和现场核查报告应当转环境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环评管理机构收到解除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解除限批意见,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解除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解除限批决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落实情况;(二)现场核查结果;(三)解除限批意见;(四)后续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环评管理机构收到延长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延长限批意见,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延长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限批决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存在的问题;(二)现场核查结果;(三)延长限批内容;(四)延长限批期限;(五)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抄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金融机构及被限批地区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五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抄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批的地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同步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1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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