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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15〕168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30日
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 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受理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机构包括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
第四条 试点初期,由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即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排污权交易价格不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排污权交易双方应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
第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第六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七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重新进行核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排污权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第八条 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不得超过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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