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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

2016-05-27 08: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环境保护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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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上海环境保护局获悉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了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文件,同时,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在制订或修订之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现就本市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中后期行政审批改革的思路,本次改革措施总体上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同向;同时,结合本市管理实践的具体情况,分级、分类别进行优化调整;在取消试生产审批的同时,突出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与国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保持同向。按照国发〔2015〕57号文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29号公告要求,市、区县环保局全面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审批。按照国发〔2015〕58号文精神,以市环保局为主开展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2.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和环境风险特点,按照重点类、非重点类、生态影响类和辐射类进行分类管理(详见附件),简化排污少、风险小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对污染重、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管理,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3.强化企业责任,深化信息公开,推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且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试生产环保行政审批,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监督管理

1.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30天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环境监理、以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非重点类建设项目直接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2.环保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拟投入生产或运行报告的30天内,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现场核查,对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之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环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环境监察、监测部门。

3.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将投入生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污染源监察、监测计划。其中,重点类建设项目按照重点污染源进行执法监管,并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尽快组织开展首次环境监察、监督性监测;其他类建设项目按照一般污染源进行执法监管;辐射类中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纳入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体系。

环评审批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通过“三监联动”平台,密切信息沟通,加强相互配合,将环境风险较大、或信访矛盾突出、或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建设项目列为特殊污染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4.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行的相关信息,在统一平台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以市环保局为主开展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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