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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出台(附要点)

2016-06-13 13:31来源:合肥市环保局关键词:VOCs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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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近日,我局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出台《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办法》共20条。其中主要的是,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VOCs排污费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分级征收,并根据污染源监管权限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向市或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报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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