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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民营资本参与PPP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6-06-18 08:25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管清友关键词:PPPPPP项目民营资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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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较为有限,难以承受高成本融资

民营企业融资是不可回避的一大难题,是民营企业最为薄弱甚至脆弱的环节,融资渠道有限和融资成本高昂都让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时顾虑重重。

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资金有限,需要依托自身信用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对此十分谨慎,审核极为严格,更愿意向大型国企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导致民营企业的资金量难以满足PPP项目大额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民营企业资质良好,有能力完成PPP项目所需的资金筹集,但是其所需的成本会高于一般国企的融资成本,盈利空间被明显压缩,本来PPP项目就多为微利项目,致使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时可获得利润十分有限,打击民营企业参与PPP的积极性。

10金融体系配套不完善,退出机制不畅

目前地方政府在PPP的推广进程中,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2014年12月,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在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部分,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范,并提出政府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股权变更限制较多,加上PPP合同体系之间的传导性和交叉性,尤其是融资合同的股权变更限制等内容,使得民间资本很难以正常方式退出,常伴随着其他违约或风险负担方式,需要通过政府回购、项目搁置方式解决或以仲裁、诉讼等高成本、非正常方式退出。

所以,现有政策对民间资本退出机制的安排,偏重于非正常情形下的临时接管等,对正常情形下民间资本的退出方面,规范和细化较少新意,亟待补充完善。

因此,在退出机制尚未健全的背景下,民间资本担心前期投入难以回收,在参与PPP项目时,有所顾虑,很难毫无保留地参与。

三、对策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PPP项目中民间资本的参与度较低,必须努力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真的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发挥民间资本在PPP模式中的关键作用。

1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近来,财政部和发改委一改常态,“握手言和”,两个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32号文”),第二条提到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期待各部门能够真正践行通知精神,找准自身的定位,理清各自的职能范围,协调推广PPP。

2化解争议,填充空白,完善PPP立法

关于PPP立法问题,一方面,化解争议,统一立法。从法律上明确PPP主管与参与机构,协调完善立法工作,未来统一出台PPP立法。并理顺职能部门分工,形成中央和地方统一和明确的管理权属,有效厘清责任和义务,有利于项目推进和管理,避免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另一方面,填充空白,完善PPP立法。对于法律中关于PPP的盲区,如土地、税收、审计等问题,应及时关注,完善补充,避免争议的产生。

3推进配套改革,健全补贴机制,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PPP是一项重大改革,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包括理论创新、治理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等,所以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深化改革,确保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健全财政补贴机制,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4加快财税机制改革,适当政策倾斜

对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10%的预算占比可能难以满足PPP项目的投资需求,相关部门可基于实际情况,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大民间资本投资引导力度和政策优惠,点燃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共享PPP盛宴。

原标题:【首席观察】民营资本参与PPP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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