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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前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作出全面战略部署,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强调要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形势日益严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为全面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欧盟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分阶段制定专门指令,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域性重金属污染防控管理体系。当前,充分借鉴欧盟相关管理制度和经验,大幅度降低重金属排放量,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重金属污染控制途径意义重大。
欧盟建立最佳可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洲经济迅速发展,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亦日益凸显,其中重金属污染事件尤其引人关注。
为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欧盟分阶段制定了专门指令。根据指令的规定,欧盟建立了以最佳可行技术管理为核心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通过环境污染预防,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达到对整个环境的高水平保护。
从欧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发展历程看,综合污染控制体系对欧盟第一、第二阶段重金属污染绝对量减排作用显著。通过最佳可行技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和管控已有技术的源头减排效果,直接保障技术对污染减排的作用力。
其主要经验如下:
第一,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欧盟建立了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具体实施到监督机制的链条,以法律基础、组织实施机构、管理制度设计、技术文件、信息交流与反馈作为技术管理机制的核心点。欧盟《污染预防与控制综合指令(IED指令)》(原IPPC指令)是欧盟环境技术管理的法律基础,IED指令属欧盟二级法律。欧盟成员国需根据指令中的目标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并执行这一指令的要求。IED指令中明确规定许可证制度作为污染综合防治的政策制度;明确规定BAT是制定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放限值的依据和基础,将BAT嵌入许可证管理中,并对最佳可行技术和参考文件给出了定义和规范;指令对监测、评估及公众参与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完整的制度链条。欧盟环境技术管理着重实用性,从立法内容到具体操作制度、技术文件,各作用点层层递进并上下关联,在实施中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依靠法律制度(如许可证制度、排放标准)等,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定和实施体系。无论是新污染源执行标准,还是有害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均将排放标准规定在采取一定先进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上,促使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以达到相关标准。
第三,专业化的技术文件制定系统。技术文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关联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欧盟通过专门机构组织专业化人员进行编制,确保技术文件质量;采用专业和标准化的技术筛选方法,确保最佳可行技术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欧盟综合性污染防治控制局是负责制定文件的专门机构,组织由政府机构、工业协会、企业和非政府环保机构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化人员制定文件。不同技术背景的专家相互配合,提升了技术文件的全面性。
第四,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欧盟非常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但信息公开权力主体广泛,对于申请人和申请信息没有限制,而且政府公开机构级别广泛。除政府或者公共管理机构外,还包括一些被赋予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文件制定过程中,通过欧洲信息交流论坛,以开放、咨询的方式,广泛邀请政府、各行业、非政府机构及民间代表,组织大量磋商,充分吸纳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提升BAT的适用性。例如:欧盟委员会在编制排放限值和标准过程中,特别是提出排放限值和标准草案后,必须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包括举行各种听证会,甚至在各方意见无法取得一致时需要进行诉讼,由欧盟法院做出裁决。
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要求企业主动向本国主管部门提交监测结果,主管部门定期评估监测结果;要求各欧盟成员国定期向主管机构提供相应的监测结果,主管机构至少每年要对监测结果进行一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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