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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1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低氮改造低氮燃烧器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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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70%先行预拨;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补助标准上浮50%安排,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后,方可申请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 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安排预算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是组织辖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燃气(油)锅炉台账,确定全市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区改造工作,组织对各区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加强对各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

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监测方案、安排验收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各区环境监测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开展验收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改造单位应于项目启动当年年底前拆除原燃烧器或原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并确保改造后燃气锅炉设备运行安全和稳定达标排放。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标合格

采用方式一、方式二的改造项目,燃烧系统应采用电子调节控制方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须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须按要求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或80毫克/立方米以内,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值须稳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内,改造后锅炉热效率应不降低。

采用方式三的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须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须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值须稳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内。

进行上述指标监测时,须将锅炉负荷调至75%及以上(可由热水锅炉耗气量100m3/h/MW、蒸汽锅炉耗气量80m3/h/(t/h)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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