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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1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低氮改造低氮燃烧器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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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完备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一户一档”项目管理档案,并存档备查。项目管理档案需至少包含以下材料:

1.锅炉业主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加盖单位公章);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申领,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委托方、受托方单位公章)。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3.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4.改造前锅炉初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

5.有效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6.区政府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笔录。

7.锅炉业主单位盖章的承诺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和本项目未申领其他市级环保资金的环保承诺书及业主单位与改造实施单位双方认可的验收测试条件确认书。

8.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锅炉业主单位安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烧器及燃烧系统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整体更换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9.改造后的锅炉烟气排放水平验收监测报告。

三、项目验收

区环保会同质监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逐一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认定意见(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原锅炉规模及改造后锅炉规模,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削减幅度,改造前、后燃烧器品牌和型号,改造所采用的低氮技术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等。

四、项目抽查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各区政府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若发现未按要求申领资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市财政局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改造单位或监测机构在全市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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