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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7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项目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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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江苏省财政厅正式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25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调动各地加快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省财政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5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鼓励融资平台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改造,支持我省PPP试点示范项目规范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示范案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财政部及省试点示范PPP项目。

第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财政部和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并报省财政PPP办公室备案、项目采购等程序。

(三)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四)试点示范项目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了项目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五条 不符合试点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落地的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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