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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面观】四类VOCs治理政策对我国VOCs减排的政策启示

2016-07-27 16:06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关阳关键词:VOCs排污权VOCs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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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控制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各国绞尽脑汁。如果说传统行政强制手段是一种“外部约束”,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减排VOCs,则是一种“内在约束”。依靠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市场等经济杠杆,可从根本上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

国内外VOCs减排实践中,常用的经济政策有VOCs税收政策、VOCs排污收费政策、VOCs财政补助政策及VOCs排污权交易政策等。我们不妨总结一下四类政策的实践特点,提出有利于我国VOCs减排的政策启示。

国内外促进VOCs减排的经济政策有哪些?

税收政策

消费税是绿色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多采用征收消费税的方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瑞士的VOCs产品税。

为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减少VOCs排放,瑞士2000年开始征收VOCs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国内制造或进口的含VOCs产品。其中,含量在3%以下的产品无需缴税,如化妆品等,出口货物或不排放VOCs的产品也不在征收范围内。

根据税率的不同,瑞士VOCs产品税的征收分为两个阶段: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征税标准为2瑞士法郎/公斤;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3瑞士法郎/公斤。

纳税者可通过降低产品的VOCs含量,来减少VOCs纳税额。除此之外,瑞士还规定了减免或退税的条件,即VOCs排放者如果投入额外经费控制VOCs排放,或将含VOCs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回收处理,此部分可予以退税。自征税后,瑞士每年VOCs排放量约减少3%~5%。

我国VOCs税收政策的主要文件依据,是财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VOCs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进行征收,税率为4%,消费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其中,对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对涂料行业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生产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激励政策。然而,此项政策的免征条件却令水性涂料等低VOCs涂料生产企业望而却步。企业若想免征消费税,需出具相应的监测证明,这无疑会增加水性涂料生产企业的监测成本,不利于提高企业低VOCs涂料生产的积极性。

排污收费政策

为改善空气质量,美国加州南海岸空气品质管理局(SCAQMD)采取了多种空气污染管制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征收各项污染物排污费。加州南海岸VOCs排污收费始于1995年,只要是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范围内的VOCs排放企业,均需申报并缴纳排污费。

加州VOCs排污费征收以吨为计费单位,排放量在4吨/年以下的工业污染源,按照75美元的固定费率征费;排放量超过4吨/年的工业污染源,根据不同排放规模实行阶梯收费。通过排污收费,加州南海岸倒逼VOCs污染控制,引导企业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

台湾从2007年1月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放量达1吨/季的固定点源需缴纳VOCs排污费。根据实际情况,台湾采取分阶段方式开征VOCs排污费。

第一阶段为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采用单一费率计算,每公斤12元(新台币);第二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根据防治区域、排放量规模,采用累进方式计费,费率介于每公斤15元~30元(见表1)。其中,台湾对VOCs中的13种有害物质,加征个别污染物排污费,如苯、甲苯、二甲苯等(见表2)。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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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 我们刚上路

原标题:VOCs减排,要用好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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