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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7 16: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道管理水利工程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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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许可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

(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

(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

(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和《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的要求。防洪评价报告表的编制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相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熟悉水利工程管理、规划、设计、施工、水文等专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应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2/3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通过,并由专家组长签字。

第十条 根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要调整优化建设方案、修改完善防洪评价报告的或者采取防洪影响补救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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