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水系的综合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治理、管理、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规划、治理、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生态健康和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黄河济南段,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大汶河的济南段,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流经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工和权限做好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玉符河、腊山分洪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所流经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管理权限确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规划与治理
第九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蓝线划定、防洪排涝、水域保护、河道治理、岸线管理、采砂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水系规划应当遵循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考虑水系规划的要求,控制河道沿岸建筑形态、建筑高度,体现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的城市风貌。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水系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河道治理应当遵循水系规划,坚持保障防洪安全与改善自然生态、提升城市景观、发挥历史人文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河道治理应当综合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堤岸绿化、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黄河水,提升水系生态环境质量。
具备条件的河道治理,可以建设亲水长廊、沿河绿道等景观带。
第十四条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
泉水直接补给区的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道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
第十五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跨区县的涉河工程、临河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报送上一级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相应工程措施消除影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前两款规定的设施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应当在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八条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三公里以内,以及跨区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市、区县总河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问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应河道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河道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开展调查,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爆破、钻探、打井;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五)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六)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八)占用护堤绿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砂应当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作业,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挖。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进行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围湖造地。已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敷设输气输油等管道,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进行重点管控,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质污染。
第三十二条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或者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泉水补给区生态基流,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河道养护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实现河道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运行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险情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园林与林业发展规划组织营造、更新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管控,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未达标的,应当限期达标。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开展科学、无毒害种植养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
养殖业户不得向河道水域投放污染水环境的饲料、药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挖掘历史沉淀,延续济水文脉,弘扬河道文化,体现泉城特色。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妨碍河道行洪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棚盖河道、行洪沟渠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设立集市贸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砂、取土、淘金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挖河砂的,按照本条例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围垦河道或者围湖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于侵占、破坏河道的行为,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河道生态环境恶劣,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河道,是指河水流经的路线,包括湖泊(含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人工水道。
围堰,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为建造永久性水利设施,修建的临时性围护结构。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近日,生态环境部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南方科技大学,围绕国家土壤与地下水重点任务开展工作,郑春苗任实验室主任。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其中包含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15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项目1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74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的通知各
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饮用水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条例(草案)》聚焦自治区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监测,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五批),其中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88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2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38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1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2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五批)的通知各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征集湖南省工业领域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其中先进环保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环
近日,江西《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本市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日前,有公众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边上能否建设光伏问题。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此做出回应。原文如下:咨询时间:2024年08月23日咨询内容请问在长江边上能否建设光伏,若不能是否有相应政策予以明确;若能是否有距离等限制因素约束。回复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答复日期:2024年8月30日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件指出,加快推进阻水建筑物、构筑物问题清理整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民房(包括村屯)、厂房、浮桥、引桥、拦河坝(闸)、水质监测站、供热泵站、废弃桥墩、光伏电站、风电设施、电力设施、有实
2022年4月,甘肃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康乐绿乡食品有限公司莲麓镇三文鱼养殖项目进行了现场督察。督察发现,相关责任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对存在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导致该项目侵占河道、非法取水养殖近10年。一、基本情况康乐绿乡食品有限公司三文鱼养殖项目为康乐县政府201
日前,吉林通化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清洁服务、河道管理服务采购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为6621.5万,合同履行期为1年。详情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LDNZB-2022-205项目名称: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清洁服务、河道管理服务采购预算金额:6621.5000000万元(
2月9日,河南、山西纷纷发布总河长令,整治重点主要涉及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详情如下:河南:本次排查整治范围重点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行洪任务的河道。主要排查整治以下10类问题:阻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总河长令要求,2022年5月31日
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内,损毁、涂改警示标志,最高处罚2万元;利用船舶、船坞从事水上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最高处罚5万元……日前,洛阳市公布了《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您梳理《条例》中与您生活相关的新变化。近年来,洛阳围绕水污染防
近日,山东省水利厅在日前印发的《关于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涉河湖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光伏、风电等)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
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山东明确、细化了涉河湖生产活动管理。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山东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据了解,其他被限及禁止的涉河湖生产活动还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扬州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发布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保护城乡水环境、水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引导性公告》,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有关情况,优化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布局,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现发布济南市
10月27日、30日,3天时间内,山东院总承包建设的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2×66万千瓦先进燃煤机组供热项目2台机组发电机定子连续吊装就位,圆满实现2项重要里程碑节点,体现了“项目管理4.0”体系的引领性、示范性、科学性,为高质量推进工程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吊装工作中,山东院总承包项目部超前策划,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电力自动化专业的最新发展,提升班组成员的专业技能,10月19日至10月30日,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能集团”)调控中心自动化班组一行5人前往山东济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成电子”),进行一次体验式学习。积成电子副总经理、项目管理部部长、系统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同时废止。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济南全市在产3家钢铁企业共投入约96亿元,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等环节2327个点位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我市第
10月16日,山东济南历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967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济南市工信局为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行为,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起草了《济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8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4日,泽安济南莱芜区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标公示,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润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43504.0449万元中标该项目,折合单价1.088元/Wh。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招标人为泽安新能源(济南)有限公司,采购需求为EP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4日,泽安济南莱芜区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联合体)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润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中标价为435040449元,折合单价约为1.087元/Wh。原文如下: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B包二次招标中标结果公示,供销环境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2510.86万元,公示如下:一、项目编号:SDGP370114000202402000073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二次招标三、分包名称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9月20日,济南莱芜光大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正式点火启动,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莱芜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位于莱芜区牛泉镇,由光大环保能源(莱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设计焚烧处理规模400吨/日,总投资约2.28亿元,设计年发电量5730万千瓦时。主要建设内容为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