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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附全文)

2016-07-28 16: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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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轨道交通、实施错峰上下班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 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三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十四条 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四十五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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