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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8-11 10: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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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与交易

第二十四条鼓励省内、外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主动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鼓励本省交易主体积极参与省内、外配额市场交易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二十五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将配额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购买碳交易产品,用作市场调节和碳减排激励。

鼓励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碳中和”的形式购买碳交易产品,抵消因举办展览、会议、竞赛等活动或生产、生活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体现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碳普惠制度研究和设计,推广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全省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三)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四)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督促和指导:

(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交易市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针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相关法规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相关法规处罚,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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