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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丹麦建筑节能考察及对我国建筑节能的启示

2016-08-19 10:24来源:文浩建筑节能关键词:建筑节能节能技术建筑能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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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德国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除煤炭资源较丰富外,能源供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其中石油几乎100%进口,天然气80%进口。1973年爆发全球石油危机,石油价格暴涨,给德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德国能源政策由此发生改变,一方面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更加重视节能工作。由于纬度较高(北纬47-55度),冬季较长,建筑能耗(主要是供暖)占德国能源消耗总量约40%,建筑物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德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3,因此,建筑节能的潜力相当巨大。多年来,政府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发展先进节能技术,大幅降低了建筑物能耗。

与德国类似,在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前,丹麦是能源净进口国,石油全部依赖进口,其能源对外依存度超过95%。自1974开始,丹麦实施开发和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大力提倡节能和提高能源效率。90年代以来,由于对全球变暖的担忧和对长期能源供应安全的渴求,丹麦政府提出,“到2050年丹麦将成为100%化石能源零依赖的国家”。要实现这个目标,建筑物节能是一个核心因素。通过提出严格的建筑节能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税收政策调控等政策措施,建筑物能耗大幅下降。目前,丹麦新建建筑的供热能耗只有1977年的25%左右。

二、德国和丹麦促进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政策引导。

1、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能源节约与环保是德国政府的长期国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对建筑物保温隔热、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等技术规范做出规定,违反相关要求将受到处罚。1977年,德国第一部节能法规《保温条例》(WSchV77)正式实行,提出新建建筑的采暖能耗限额为每平方米楼板面积每年消耗能源250千瓦时,即250KWh/(m2a),该条例在1984年和1995年分别被修订,1995年提出的限额已下降为100KWh/(m2a)。2002年,为贯彻欧盟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开始实施新的《能源节约条例》(EnEV2002),采暖能耗限额调整为70KWh/(m2a),其后在2005年、2007年、2009年分别被修订,2009年提出的采暖能耗限额为45KWh/(m2a)。目前,该条例又在修订(EnEV2014),关于被动式建筑(即超低能耗建筑)的采暖能耗限额将下降到15KWh/(m2a),这是目前环保节能建筑的最高标准,基本实现建筑的“零能耗”。自1961年开始,丹麦就对新建建筑的能源消耗做出了规定。其后,丹麦不断提高建筑的能效要求,在建筑标准中对新建建筑供热、制冷、通风、生活热水和照明等方面的能源效率有详细规定。丹麦最新建筑标准提出,到2020年丹麦新建建筑的“能耗几乎为零”,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通过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两国的建筑耗能不断下降,缓解了由于能源紧缺带来的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

2、建立财税激励机制。

为了更好地提高建筑能效、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激励补贴政策。其中既有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激励计划,也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专为建筑节能改造推出的多项资助计划。另外,各州、市、乡镇政府及能源供应企业提供各种地区性的资助计划,例如联邦政府光伏屋顶、高速公路两侧光伏工程补贴、巴伐利亚州学校建筑节能“50/50”计划等。以达到EnEV-2009德国节能标准100(KFW100)为基本要求,达到KFW85标准的建筑,每套150m2的建筑改造完成后,联邦和地方政府各奖励5250欧元,共计10500欧元(奖励标准为70欧元/m2)。达到KFW55标准的建筑,每套130m2的建筑改造完成后,联邦和地方政府各奖励15700欧元,共31400欧元(奖励241.5欧元/m2)。另外,从1999年起,德国实施生态税改革,一方面提高能源价格,另一方面将征收税费的90%通过降低退休金交费重新返还给居民和企业,不增加民众负担,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社会节能意识,促进了节能技术研发,减少了能源消耗。丹麦通过征收建筑采暖燃料税、给予节能投资补贴、实施出租房屋节能一揽子计划等手段,降低了建筑能耗。

3、推行建筑物的能源认证证书。

2002年,德国《能源节约条例》(EnEV2002)要求,建筑物中的能源使用情况要进行量化(包括供暖、空调、热水供应等方面),要建立建筑物的能源认证证书系统。建筑物的能源证书,与家用电器上的能效标签一样,反映了建筑物的能耗属性,另外还包括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议、措施及注意事项等。2004年,德国联邦能源署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能源证书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能源认证证书制度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得到了消费者的肯定。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出售或出租的居住建筑都必须出具能源证书,以便购房者或租房者了解在房屋能源消费方面可能支出的费用。对非居住建筑,则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一规定,同时要求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悬挂能源证书。能源认证证书系统的实施,对提高建筑商和消费者的节能意识,提高建筑物节能水平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4、推广供热计量。

两德统一后,从1991年开始对既有居住建筑开展大范围的综合改造,一方面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另一方面减少建筑能耗。通过改造楼内采暖系统,安装新的散热器和自动温控阀进行温度调节,加上电子式热分配器进行供热计量。1994年开始全面实现热计量收费,困难人群政府给予补助。实施供热计量的住宅,供热和热水供应能耗大幅减少。1996年,丹麦住房建设部门颁布条例,要求所有建筑物安装热计量装置,违反者将受处罚。通过实施供热计量,丹麦的室内采暖总能耗降低了50%。

原标题:德国和丹麦建筑节能考察及对我国建筑节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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