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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10 11: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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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核定配额

1.初始配额发放。按照国家要求,借鉴各试点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依据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的碳排放历史数据,核定其年度初始碳排放配额,并适时进行合理调整。研究建立有偿分配机制,适时推行有偿分配制度。

2.新增配额发放。新建重大建设项目企业所需配额,由省发改委统筹考虑同类型重大项目情况,综合评估设区市发改部门审核的碳排放结果,科学核定发放。

3.配额注册登记。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初期免费发放、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实现与国家配额分配、注册登记簿系统及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四)搭建交易平台

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规定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以林业碳汇为主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金融产品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集交易账户管理、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林业碳汇等交易品种、资金结算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互联。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五)规范交易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交易程序包括五个主要环节:

1.开立交易账户。交易参与方向交易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开户材料,并签订开户协议,开立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2.开立结算银行账户。交易参与方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与碳排放权交易账户资金划转关系的绑定。

3.资金划转。交易参与方通过银行或交易机构发起资金划转操作,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4.配额交易。交易参与方通过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买入(卖出)碳排放配额。

5.结算(清算交收)。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当日的交易情况办理交易参与方的碳排放权产品结算和资金结算,完成与交易有关的碳排放权产品、款项收付,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变更权属。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具体推进落实。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人员,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省经济信息中心承担碳排放信息登记、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采集、碳排放权交易数据研究分析、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工作。

设立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邀请省内外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设计、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设计和碳核查等领域专家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林业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金融办等省直相关部门,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实施《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分配制度、碳排放权交易运行制度等“1+N”的制度体系。

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牵头按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解决政府及碳排放权交易参与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省发改委、统计局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解决“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报给谁”等问题。

省发改委、质监局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如何认定资质、如何规范行为、如何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障我省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决“谁来分、分给谁、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

省发改委、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避免市场配额供需严重失衡、价格大幅异常波动。

省发改委、林业厅、经信委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鼓励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碳排放量,支持林业发展。

省发改委、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解决“交易什么、谁和谁交易、如何管制、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

省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研究制定《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决“交易行为如何纳入、分类及奖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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