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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10 11: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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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政策创新

充分发挥我省林业生态优势,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适当简化流程,研究适合我省林业特点的碳汇方法学、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办法,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支持南平、三明率先启动林业碳汇交易试点。

鼓励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设立低碳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碳产业链、低碳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尝试碳配额中远期交易,融资回购、场外掉期和场外期权等创新型业务。

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纳入银行、工商和法院等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方的约束。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林业厅、省高院、工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经济信息中心,南平市政府、三明市政府,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

(四)加强基础支撑

1.加大资金投入。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碳排放数据核查、抽查经费。各设区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吸引企业和金融资本投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加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提高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管理能力和管理机构监管能力。支持省内相关碳交易机构加快发展。支持省内高校探索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权交易)专业,培育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经济信息中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培育建立省市分级监管和专业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的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碳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金融办、质监局、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大众的节能降碳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改委

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激励和动员,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加强碳排放的监测、计量和统计等,主动、及时、真实提交碳排放数据,配合做好核查等工作,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引导交易主体遵守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运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名词解释:

1.温室气体: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2.碳排放: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碳排放权: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4.碳金融: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5.碳排放权交易:即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6.林业碳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并与碳排放权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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