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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工作导则出台 九大亮点力促项目顺利落地

2016-10-27 13:14来源:PPP导向标作者:方学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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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工作导则》的研究和编制是在今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之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进行的。期间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并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咨询、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专家意见,还征求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铁路局、国家能源局等18个部门以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此次印发的《工作导则》充分研究吸纳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成果。”该负责人表示。

业内专家学者表示,《工作导则》剑指PPP操作实践中困扰已久的争议焦点和难点问题,明确和规范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对下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加快项目顺利落地大有裨益。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工作导则》共6章25条,提出了不少新想法和新思路,归纳起来,至少有九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首次明确PPP项目实施方案与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之间的关系

如何协调和处理PPP项目实施方案决策与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以下简称“审核备”)手续的关系,是PPP操作实践中困扰已久的问题。《工作导则》首次对两者关系进行了澄清,明确要求必须先履行审核备手续,后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决策,解决了“鸡”和“蛋”的逻辑关系。

“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通过履行审核备手续相当于为PPP项目获取一个合法身份,这是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决策的规定前提”。该负责人指出,同时,根据多年的审批、核准实践,在审核过程中,经常会对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技术方案及投资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因此,审批、核准后再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决策,将使得PPP项目的边界条件更加准确清晰。

“履行审核备手续和PPP项目实施方案决策好比是‘皮’和‘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未履行审核备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忙开展PPP项目决策和招商工作,既不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又可能使PPP项目面临复杂又不易控制的项目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亚平在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亮点二:区别对待不同类型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的PPP操作流程

记者注意到,《工作导则》对一般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与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的PPP操作流程作了区别。导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对此,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分析指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比如小型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单体PPP项目,操作模式已经较为成熟,没有必要强制地方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PPP实施专章,并适当简化内容。而对于投资规模大、技术方案复杂的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仅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是有必要的,更因为有关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等重要内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难以完全确定,还需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深化研究,这也是为了保证PPP项目实施方案更加准确、科学和完善。

那么,如何划分一般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与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呢?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完善程度、推进PPP模式进展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国家层面不再制定统一的划分标准,而是由各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一般性和重大基础设施具体的划分标准。

亮点三:明确变更项目法人的有关事宜

据记者了解,按PPP项目操作流程,在依法依规选择确定PPP项目法人之前,由PPP项目实施机构等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因而,最后选择确定的PPP项目法人与履行审核备手续时的项目法人可能不一致。针对这一情形,《工作导则》明确提出:审核机关“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对此,吴亚平表示,变更项目法人在PPP操作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现行规定均无明确说法,《工作导则》对有关事宜作了明确,对解决项目法人变更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PPP项目的顺利推进。

亮点四:明确了PPP项目投资管理的三种方式

《工作导则》第十条明确,PPP项目投资管理有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方式。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对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是中发[2016]18号、国发[2004]20号等文件的明确要求,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应依法依规做好PPP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不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PPP项目实行核准制,而目录范围外的PPP项目按备案制管理。”该负责人指出。

李开孟表示,具体操作中,大家对PPP项目适用何种投资管理方式常有一些困惑,此次《工作导则》对三种投资管理方式作了明确,将便于具体操作中分类推进、有章可循。

延伸阅读:

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原标题: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工作导则出台 九大亮点力促项目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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